【大紀元】法輪功團體為何在台連環告?

原文鏈結:http://tw.epochtimes.com/10/12/7/153899.htm

⊙洪士淵(台灣法輪功控訴中共官員律師團成員之一)

今年8月以來,台灣法輪大法學會對入境訪問的中共高幹官員黃華華(廣東省省長)、趙正永(山西省(代)省長)、王作安(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楊松(湖北省委副書記、武漢市委書記、湖北省610辦公室組長)等人,連續向該管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提出四宗違反「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的刑事告訴。此舉一出,引起台灣社會與國際間的震撼與討論。

法輪功團體為何在台連環告?
台灣各地方議會陸續通過,禁止國際重罪嫌犯入國,不邀訪、不歡迎、不接待人權惡棍。(記者李芳如/攝影)

「殘害人群」(Genocide)是國際人權法中的刑事重罪,源自聯合國1948年通過的「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公約」。我國在民國42年制定「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正式成為國內法。然施行至今,未曾被司法機關援引處罰過,換句話說,在現今司法實務界,關於適用「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時,檢警機關應如何蒐集犯罪證據、特定被告範圍,乃至審判程序中如何舉證攻防、論罪科刑,審、檢、辯三方可謂毫無概念與共識。

既然法界對「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如此陌生,為何法輪功團體要針對訪台的中共官員先後提告,是否基於特定的政治目的?首先必須明白的,傳統的刑事犯罪例如:殺人、強盜、販毒、侵占、詐欺,多半是個人或犯罪集團所為,這些犯人通常不具備特殊的權力與身份。要能夠大規模的以計畫性、組織性、系統式的針對特定種族、族群、團體實施殘害滅絕行為,往往就是當權的政府或軍隊。

這次法輪功團體連環告的中共官員高幹,都是嚴重涉嫌在其權力管轄範圍內,指揮或容任所屬官員對法輪功成員剝奪權利、酷刑虐待、精神摧殘甚至殺害。縱使非其所親為,仍不免其指揮教唆,甚至有意縱容的共犯責任。

這些嚴重涉嫌迫害法輪功的中共高幹官員,往往打著「經貿交流」、「文化參訪」的旗號,堂而皇之的入境訪問,甚至被奉為座上賓。試想,如果你的家人想邀請一位滿身罪債的惡人到家中作客,為了你家人的安危、家族的名譽,你是否應該諫告你的家人來者不善,拒絕讓其入門?

因此法輪功團體的連環提告,一方面請求司法機關在這些涉嫌迫害法輪功團體的中共官員幹部入境期間,依「殘害人群治罪條例」進行訴追;一方面是警醒政府與社會大眾,在進行兩岸交流時,絕不能置對方的人權紀錄不顧;此外則是要昭告國際社會,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世紀人權大案,台灣的法律沒有袖手旁觀。

截至目前,台灣高檢署仍以管轄問題迴避實質受理,但我們相信,當大眾知悉真相,良知逐漸覺醒並佔取多數時,情勢將會改變,也呼籲法律人從人權的高度思考這史無前例的大案。

今年10月起,高雄市、彰化縣、苗栗縣、花蓮縣議會等各地方議會陸續提案,促請中央主管機關陸委會和移民署詳察申請入國之中國官員及中共高幹有無涉入嚴重違犯人權情事,並要求一旦發現涉有國際重罪重嫌者,應不發予入國許可,禁止入國;同時要求所屬各級機關和民間組織拒絕邀訪、不予歡迎或接待任何涉有嚴重違反人權情事之中國官員及中共高幹。這些振奮人心的義舉,足以證明這片土地上不只有義人,而且為數不少。◇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Proudly using Dynamic Headers by Nicasio WordPress Des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