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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中共耗費中國人民的血汗大搞”奧運”期間,我被綁架到洗腦班(中共非法侵犯公民信仰和人身權利的私設監獄)。在那樣一個環境,我遇到了一位法學教授。這位法學教授自稱為中國政法大學的,她自稱來這裡是搞一個關於宗教與法律的課題研究和社會調查。有人說,此人可能是什麼省”六一零”派來的。
與這位法學教授面對面坐下來,我就直接切入了話題:”《刑法》第300條的內容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律師(嚴格意義上,公安、監獄員警均不屬於法律工作者,其遵行的職業法規應是《公務員法》),要正確的適用這條法律,就必須對什麼是邪教、什麼是邪教組織、什麼是國家法律、什麼是國家法律實施等基本的概念有正確的認知。缺乏對這些基本概念的正確認知,就無從衡量一個公民個體或一個公民組織的行為是否構成了利用邪教組織和破壞國家法律實施。 閱讀全文〈【紀元博客】法學教授眼噙淚花:”第一次聽人這樣講什麼是邪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