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人生期中考問答題範圍

一、請界定法律/人生的各別意涵?兩者的關係重要性如何?

法律,是用文字寫成,明確規範、限制可行或不可行之行為,以及規定違反法律將遭受何種懲罰。它通常代表正義的化身,替弱勢的一方抵抗惡權的欺壓;它通常代表普世價值,維護人們的行為不至於快速沈淪。它也是一種工具,只有熟悉它的人才能獲得益處。

法律是針對人們的各種行為,採用文字清楚條列的規範條文。對於人而言,法律限制了人的行為範圍,讓人的行為必須有所節制,不然會遭到懲罰。通常法律的限制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同時也兼顧一定範圍的個人利益。所以遵守法律,也等於是捍衛自己的權力。

人生,始於人之出生,終於人之死亡。人生並非一言一句能夠簡單說清,所以沒有任何文字能夠清楚的說明人生是什麼,往往只能夠心領神會。我對人生的定義是「一連串的試驗、試煉」,因為人生所遭遇的任何事情看似偶然,但每每經歷過後都讓人回味無窮,這味是酸甜苦辣澀,人人不一,事事不一。

法律之於人生,一則為保護傘,一則為人生之方向。沒有了法律的保護,人們的行為再沒有所約束,你可以任意對他人做任何行為,他人也可以對你採取任何不加節制的行為,如此一來人們的生活再陷入十分混亂的狀況。其次,法律經過不斷的修正,考慮層面更加全面,條文也更加嚴謹,所以它代表著人生可行的方向,任何抵觸法律的行為皆可能讓自己的人生陷入歧路之中。

上述前提是法律代表著絕大多數公眾的利益,但因為法律是人所訂定出來的,而且執行的也是人,再加上國家的政治制度不同,有些國家的法律之名只是立起來好看,更甚者法律是國家行惡之工具,對人民以法治之名行迫害之實,如中國大陸對法輪功群體滅絕的迫害。此種狀況便不在前述範圍。

二、請簡述三種法律體系的差別。舉証說明我國是採那一種法律體系?

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是由歐洲大陸發展出來的法律體系,特色是具有成文法、職業法官制度,主要國家有德、法、日、奧等等,我國也是。它強調條文的抽象化和制度化。

1、起源:由羅馬法而來,又稱「羅馬法系」;影響整個歐陸大陸,尤以德、法受其影響最深遠,甚至亞洲日本與我國皆受其影響。

2、大陸法系是目前最具影響力的獨立法系,其最大優點在於擁有法典形式,其制定與法律適用皆較為嚴謹,對人民權利義務的保障較為明確,適合現代國家之要求。

英美法系

海洋法系是指由主要由英美兩國所發展出來,特色是不成文法(以判例習慣作為規範基礎)、陪審團制度,主要國家有英、美,所以海洋法系常被借代成英美法系。

1、諾曼王朝征服英國後,以傳統日耳曼法為基礎,透過設置巡迴法院、陪審制度的方法,將盎格魯撤克遜的習慣與判例統一,形成普通法;因其援引判決為審判,故又稱為「判例法」。

2、在法治思想之交流下,英美法系已有「法典化」的趨勢;例如英國的「衡平法」與其他的國會立法,而美國現行各種法律成文法日益增多,且編訂許多有系統的法典。

宗教法系

直接引用宗教經典為法律依據,通常以規範神職人員之行為主要目的,並且設置宗教法庭做為審判的場所。另有擴大規範必須遵守的人員至整個國家,此多為伊斯蘭國家所採用。

我國採用的體系

台灣所採用的是大陸法系,主要是台灣重視立法,審判依據即是各種不同類型的成文法。其次,台灣的審判制度沒有採用判例習慣,也沒有陪審團,完全由承審法官做獨立審判。

三、六法全書是指那六類法律用書?其性質如何區分?

六法是泛指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實際上法律不只這六法,只是這六法在在人民的生活裡面較常接觸到,對人民而言,是較能夠代表法律的對象。

憲法,立國的根本之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任何其他法律、命令與憲法抵觸皆無效。

民法,規範風俗民情之法,例如所謂財產權、損害賠償…等攸關私人利益之法律規定皆在此法裡條列。

民事訴訟法,進行民法訴訟之相關法律條文皆在此法裡條列。

刑法,規範國家對人民的刑罰權,刑罰的目的:(1)應報;(2)嚇阻;(3)教育。

刑事訴訟法,進行刑法訴訟之相關法律條文皆在此法裡條列。

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規範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行使政務的規定與限制(行政法),以及對行政執行結果欲提訴訟之相關法律條文(行政訴訟法)。

四、西方標榜的正義女神(The Goddrss of Justice),請就其外型表意義作簡要說明。

矇眼:象徵在法律之前,不看個人的身份背景如何,人人都可以接受法律的保護;如有觸法,也都必須接受法律的懲罰。

天平:代表法律是公正的,不向任何一方傾斜。

長劍:代表執行法律的力量,正面代表保護善良一方的力量,負面代表懲罰邪惡一方的力量。

五、家暴法中的保護令有那幾種?聲請的程序如何?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又分為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及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申請程序:

一、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二、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應填具「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 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三、聲請通常保護令應填具「民事通常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六、何謂依法行政?請以兩種面向說明。

依法行政是指公務人員應該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行政事務,亦即行使公務人員本身職務所具備的職責。公務人員不得因個人立場、喜好而進行超越法律所規定的行政事務範圍,或者不行使職務需執行的事項或責任。

另,「依法行政」除上述積極意義外,消極意義則是公務人員行政執行不力、濫權之下所用之藉口、推拖之詞。

七、何謂自然人?何謂法人?

自然人:簡單言之即是法律所給予權利以及負擔義務之個人,按憲法第7條規定,在法律上人人平等無分男女……等,均享有權利及義務之主體;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訂有明文)。而其權利能力係指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的資格。

法人: 非自然人而在法律上被認定有其權利義務主體的團體組織,換言之自然人以外而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法人又可分成社團或財團兩種法人為主,其中以多數人來組成的稱為社團;以多數財產所組成的為財團。
簡單來說,法人並非〝人〞,而是一個〝團體〞的代稱,所以自然人的結婚、繼承等人與人之間的權利行為,法人是無法執行與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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